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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忠礼与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礼,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礼。被执行人高正海。申请人张忠礼与被执行人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忠礼与被执行人高正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高正海于2017年5月2日之前共给付申请人张忠礼2500元,5月3日给付1500元,下剩执行款7000被执行人高正海5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张忠礼2000元,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7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申请人张忠礼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