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忠礼与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礼,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礼。被执行人高正海。申请人张忠礼与被执行人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忠礼与被执行人高正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高正海于2017年5月2日之前共给付申请人张忠礼2500元,5月3日给付1500元,下剩执行款7000被执行人高正海5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张忠礼2000元,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7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申请人张忠礼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