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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岩宰溜、郭世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宰溜,郭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岩宰溜,男,1993年02月28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被执行人郭世伟,男,1991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岩宰溜与被执行人郭世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云2822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世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岩宰溜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90.67元,被执行人郭世伟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合计:5,440.6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世伟在监狱服刑,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岩宰溜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执4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岩温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