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侯甫明、黄春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侯甫明,黄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被执行人:侯甫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黄春容,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侯甫明、黄春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甫明、黄春容借款81789.8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10元及公告费600元,本院依职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81789.8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10元及公告费6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