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德耀诉郁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耀,郁保玉,杨德耀,郁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78号原告:杨德耀,又名杨德要,男,193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谋,女,194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系原告妻子。被告:郁保玉,男,60多岁,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原告杨德耀诉被告郁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德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计1132.5元,由原告杨德耀负担。审判员 朋礼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