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9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耿学珍与陶明刚、张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学珍,陶明刚,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耿学珍,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陶明刚,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学成,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耿学珍与陶明刚、张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陶明刚、张学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成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鄂F9M7**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学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F9M7**五菱牌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