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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喜财、陈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喜财,陈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喜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玉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喜财、陈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玉艳在银行有存款41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黑0129执352号之一划拔了上述存款,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欠款35425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给付完毕,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25元、申请执行费1046.3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语评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