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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进海、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进海,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53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进海,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被告: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鲤路三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8506776D。法定代表人:黄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晖,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文龙,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黄进海、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盈天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被告盈天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晖、麦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进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黄进海拖欠住房贷款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与两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G4KAA20160061);2.被告黄进海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402833.48元,利息5964.81元、罚息94.91元(暂计至2016年11月4日止,2016年11月5日起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律师费20444.66元,合计429337.86元;3.原告对被告黄进海提供的抵押财产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西9号盈凯名邸6幢1304房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盈天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进海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被告盈天房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的罚息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了相应的利息;2.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应该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请求法院针对本案的事实查明清楚。经审理查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借款人:黄进海。保证人:盈天房地产公司。签约情况:2016年1月18日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G4KAA20160061)。贷款金额:410000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执行利率: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每月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以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确定执行年利率。罚息计收标准:从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黄进海尚欠贷款本金394245.39元、利息1529.34元、罚息13.77元。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本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抵押情况:2016年4月12日就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西9号盈凯名邸6幢1304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25075号)。保证担保情况:盈天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称为追偿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20444.66元。2016年12月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出具《声明》1份,由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没有刻制公章,不便于提起诉讼。本案中的上述贷款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由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享有和承担。本院认为:黄进海借款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黄进海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关于黄进海欠款的数额,有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欠费明细表予以证实,且黄进海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地产为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手续,该登记合法有效,具有公示性,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黄进海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盈天房地产公司承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现黄进海的上述债务发生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因被担保的债权既有黄进海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又有盈天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保证,且合同对担保履行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约定,故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应先就黄进海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盈天房地产公司对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盈天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进海追偿。黄进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黄进海、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4KAA20160061);二、被告黄进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94245.39元,以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利息为1529.34元、罚息为13.77元,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计算利息,贷款基准利率自每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逾期本金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黄进海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西9号盈凯名邸6幢1304房的房地产(销售合同编号:HTN2015130898,抵押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250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黄进海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0元,由被告黄进海负担7370元(该款被告黄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对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迟玖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姚志姬何颖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