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锦辉、叶小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锦辉,叶小生,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陈锦辉,叶小生,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陈锦辉,叶小生,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陈锦辉,叶小生,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39号申请人:陈锦辉,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申请人:叶小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申请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锋明,总经理。陈锦辉与叶小生、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锦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及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锦辉以辽A×××××小型越野车和蒙E×××××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锦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锦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