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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九月生、邓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九月生,邓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446号申请人:肖九月生,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申请人:邓秋平,男,1980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宁都县。申请人肖九月生与被申请人邓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九月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秋平挂靠于江西恒剑路桥有限公司承建的大余县三酉路桥工程款总计人民币8万元财产价值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8万元。申请人肖九月生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九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秋平挂靠于江西恒剑路桥有限公司承建的大余县三酉路桥工程在大余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总计人民币8万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显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