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春志申请石国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志,石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志,男,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李占军,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石国建,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志申请执行石国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春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