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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春志申请石国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志,石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志,男,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李占军,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石国建,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志申请执行石国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春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