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与大连振兴卓越砌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大连振兴卓越砌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XX正,系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永举,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镇,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振兴卓越砌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法定代表人:尚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宁宁,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振兴卓越砌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上诉称,大连振兴卓越砌块有限公司2014年初从上诉人处购进水泥而后产生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瓦房店。上诉人是一大型水泥有限公司与所有客户履行合同,货物水泥均为自提,并且是厂内交货,合同履行地亦为被告人住所地长兴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瓦房店长兴岛。请求撤销(2016)辽0213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属于瓦房店市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原告住所地确认管辖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静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门伊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