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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光林与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魏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xxx,xxxx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魏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61号申请人:乔xxx,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桥路****号。被申请人:xxxx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法定代表人:钟xx。被告:魏x,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岳阳市求索东路岳阳市检验检疫家属区。申请人乔xxx诉被申请人xxx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魏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魏xx在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39万元。瞿x以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的车辆、车牌号为湘x**的车辆为申请人乔xxx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x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魏xxx在临湘市xxx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39万元。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乔xxx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方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