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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小学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长子县看守所。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黎平、许文锦,书记员王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无照明的四轮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子县丹朱镇中郜村村西路段,在会车时操作不当,不慎将前方同向步行的高某某、申某某撞倒,致高、申二人受伤。后四轮拖拉机又驶入公路南侧路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高某某、申某某于同年9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最终引发呼吸衰竭死亡。经长子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高某某、申某某无责任。同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长子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同年10月9日,在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申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同日被害人高某某的家属收到赔偿款5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尿检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且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无照明的四轮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子县丹朱镇中郜村村西路段,在会车时操作不当,不慎将前方同向步行的高某某、申某某撞倒,致高、申二人受伤。后四轮拖拉机又驶入公路南侧路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高某某、申某某于同年9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意见为: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最终引发呼吸衰竭死亡。经长子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高某某、申某某无责任。同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长子县交警大队投案。当日,赵某某因本次事故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25日。同年10月9日,在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与二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协议,赵某某分别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各8万元,共计赔偿16万元。同时二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对赵某某从轻从宽处理。现该赔偿款已向二被害人家属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22接处警警情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该案由贾某某报案。2、证人贾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19时许,申某某的儿子暴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母亲出车祸送医院了。后其到了长子县人民医院,还有其朋友暴某甲的母亲高某某也非常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其就报了警的事实。3、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19时30分许,其和赵某某干完活一起回家。他说他的车没有灯,让他先走,其的车有灯可以给他晃着点,当行驶至前坪村口时,从村里出来一辆电动车行驶到了其的车前面,其还能看到赵某某的车由西向东行驶。后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晃得其看不见前方。当其的车与这辆车会完车后,其再看前方时,看不见赵某某的车了,也看不见在其前方的三轮车了。再往东走,其看见公路南侧躺着两名妇女,再往东十几米,赵某某的车翻在了公路南侧的路沟里。其就知道他撞人了,其就赶紧叫他。他答应了以后,其看见他已经从沟里上来站在了路边。其说你把两个人撞伤了,其和他要手机让他报警。他当时也不说话,瘫坐在地上,其开不了他手机密码,就拿着他的手机驾驶其的车去了中郜村口,正好出来几个人,其拿他们的手机给村长李某甲打了电话,告诉他赵某某撞人了让他叫上赵某某的妻子来现场。后其骑电动车返回现场,副村长赵某甲和副支书赵某甲,赵某某妻子都到了现场,但是没有看到赵某某。后来其和赵某某妻子一起去了长子县医院,赵某某妻子还给了其一千元钱,让其给伤者交治疗费。她说再回家打点些钱,就回家了。其留在医院看情况,两名伤者转院去了长治其就回家了,并把剩下的钱给了妻子,直到现在也没有再见到赵某某。4、证人高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19时许,其在村北看到高某某和申某某两个人往北走时,其停车问她们:去哪里?她们说:去遛弯。当日20时许,其去了事故现场,高某某和申某某已被抬到救护车上,其看见肇事司机赵某某被人扶着走了。随后其和伤者家属去了医院,其和民警返回现场,看见有一辆拖拉机栽在了公路南侧的路沟内,在公路西边的南侧掉着一只鞋,还有两堆呕吐物。5、证人暴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妻子高某某是在晚饭后与申某某在村北溜达时出的事。6、证人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19时20分许,赵某某、李某某收工后从其的板厂离开,赵某某在前,李某某在后一同离开回家。大约10分钟后,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赵某某出事了,撞了两个人。其让儿子柴某甲和其妻子去现场看了看情况。赵某某在其的板厂大概四、五年了,他驾驶的车是他自己的,没有车牌。7、证人柴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19时20分许,赵某某和李某某(清)下工后,赵某某在前,李某某在后一前一后离开板厂回家。大约10分钟后,李某某给其爸打电话说赵某某出事了,撞了两个人。其爸让其去现场看看情况。其和其妈去了现场,看见公路中间偏南躺着两名妇女,赵某某的车在公路南侧路沟里。李某某在路上站着,后120到了把伤者抬到了车上,李某某和赵某某的妻子坐120去了医院,在现场没有看到赵某某。8、证人赵某甲(赵某某的哥哥)的询问笔录,证明赵某某是其弟弟。2016年9月7日20时许,其和弟媳张某某到达现场时120急救车已到了现场。在公路南侧的沟里,其看到赵某某和车都在沟里,赵某某闭着眼躺在车旁边,其问他怎么回事?他也没有说话,其把他从沟里弄上来,当时村副支书赵某甲的车在现场,其二人就坐上他的车去草坊医院治疗,草坊医院没人,又到了中郜村卫生室给赵某某输液,凌晨一、两点输完液回了家。第二天其听说赵某某去了医院。9、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9月7日下午7点左右,其听说其丈夫赵某某出事后,其和其哥赵某甲去了现场,后其和李某某随120急救车去了医院,安顿好后其回家借钱时听说病人已转往长治去了。第二天五点多,其匆匆赶往长治和平医院看望病人去了,回家后邻居说赵某某住院去了。10、证人赵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任上辛村副支书。2016年9月7日19时50分许,村支书李某甲电话告知其赵某某开四轮车在中郜村出事了,让其去看看。其到现场后看见公路南侧路边躺着两名妇女,一个头朝西脚朝东,另一个头朝西脚朝东南,赵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在公路南侧的路沟内,120把伤者拉走后,赵某某他哥(赵某甲)从公路南侧的路沟内把赵某某背上来,放到其驾驶的车上,其把赵某某拉到中郜村路西一家诊所输上水,其就回家了。11、书证“120”接诊病人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长子县人民医院“120”接诊被害人高某某、申某某时的情况。1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明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意见为: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最终引发呼吸衰竭死亡。14、书证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死亡记录、出院证,证明申某某于2016年9月8日0时28分入院,同年9月10日12时15分死亡;高某某于2016年9月8日0时28分入院后病情危重,9日家属放弃治疗,自动出院。15、证人暴某甲的询问笔录、收条,证明其母亲高某某2016年9月9日23时30分许从和平医院出院,10日0时10分许在回家途中死亡。以及2017年3月16日赵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将剩下的3万元赔偿款给了其,其已将赔偿款8万元全部收到。16、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17、车辆技术鉴定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所驾无号牌无厂牌标识四轮小型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制动系、前照灯装置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申某某无责任。19、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6年9月10日,经对赵某某检测其吗啡、甲基苯丙胺均为阴性。2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证明2016年9月10日,赵某某因本次事故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25日。2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12日,赵某某因交通事故逃逸被处以罚款2000元。23、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经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高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赵某某分别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各8万元,共计赔偿16万元。同时二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对赵某某从轻从宽处理。24、证人暴某丁的询问笔录,证明赵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已将赵某某驾车致其母申某某死亡的赔偿款8万元全部收到。2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7日19时30分许,其和李某某各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一起回岚水乡上辛村。由于其的车没有灯,就行驶在前面。当其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郜村路段时,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晃得其什么也看不见,忽然其看见公路南侧其驾驶的车前方有两名行人,其就向左打方向绕过行人,其的车刚绕过行人,这时对面的车也行驶过来与其的车会车,其就又向右打了把方向避让,其听到其的车后面响了一声,其想其的车后面的某个部位一定撞了行走的两名妇女。慌乱中其的车就掉进公路南侧的路沟里。其从车上下来,爬到了路边。不一会儿,李某某叫其说其的车撞了两个人,其就懵了。李某某和其要手机,然后他就拿上其的手机走了,后来就记不清了,回到家大约凌晨2点。由于头晕,上午其就到鲍店卫生院治疗,好转后其就到长子县交警队投案。四轮拖拉机是其的,没有户。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高某某、申某某的家属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次事故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其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应依法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长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某调查评估,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平志刚人民陪审员  秦素玲人民陪审员  任继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