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瑞山申请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山,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瑞山,户籍地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隆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1482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