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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证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梅兰、福建省德化培升瓷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梅兰,福建省德化培升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证保2号申请人:冯梅兰,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培升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廖玉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冯梅兰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培升瓷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冯梅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冯梅兰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梅兰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费1000元,由冯梅兰负担。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