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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奔牛运南西路中再生园区。法定代表人:管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裕民村。法定代表人:孙林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得执行款2157元。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处理完毕,已无可供执��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412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童旻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