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薛忠、汪元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汪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薛忠,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汪元明,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薛忠与被执行人汪元明合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汪元明应支付申请人薛忠案款111000.0元,承担执行费156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1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汪元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8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