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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朝晖、王瑞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晖,王瑞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442号申请人:何朝晖,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瑞敏,女,汉族,1956年7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何朝晖与被申请人王瑞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瑞敏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瑞敏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