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明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楚,江明进,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明楚。被执行人江明进。被执行人秦忠。关于申请执行人江明楚与被执行人江明进、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明进、秦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明楚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忠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古楼支行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余下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江明楚与被执行人江明进已达成和解,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江明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