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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成安与梁军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安,梁军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695号原告:李成安,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根河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军,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成安与被告梁军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