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善芬与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芬,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090号原告:陈善芬,女,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范鹏,经理。原告陈善芬与被告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善芬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善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陈善芬负担。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莫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