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号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和与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和,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号2727号原告:王某和,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李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贾可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和诉被告霍尔果斯众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和负担。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拉扎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