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永固、李立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固,李立武,李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固,男性,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李立武,男性,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李世良,男性,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李永固与被执行人李立武、李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永固与被执行人李立武、李世良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永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世良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世良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俞 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