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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远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海天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远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海天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754号原告虎林市远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远,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海天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职务经理。原告虎林市远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海天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由于该案件不属于虎林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虎林市远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远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盖凤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