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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振华与张公朝、许朝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华,张公朝,许朝先,许振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395号原告:许振华,男,1953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公朝,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许朝先,男,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许振胜,男,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许振华与被告张公朝、许朝先、许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许振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振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公朝、许朝先、许振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许振华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朋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