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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金林与王艳东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林,王艳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林,男,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东,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张金林因与被上诉人王艳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金林上诉称:2014年3月31日,张金林与王艳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经四平市铁西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定违反法律程序,已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诉争土地因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征收过程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张金林认为本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张金林的重大财产权和政治权利,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要求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先行解决申请人被毁财物的民事赔偿及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84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艳东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东诉张金林恢复原状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及涉及范围均不符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情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至于该案在审理中是否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是实体审理内容,而非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张金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