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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某、吴某等与济宁市唐口街道醋刘庄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济宁市唐口街道醋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578号原告:孙某。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亮、戴晓飞,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唐口街道醋刘庄村民委员会。原告孙某、吴某与被告济宁市唐口街道醋刘庄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某、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鱼塘招标价格的30%即45万支付原告鱼塘增值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5月9日,原告承包了被告村大沟崖水面进行渔业养殖,承包期为二十年,原告在承包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水面进行围栏改造、升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使得原来的湖面变成了今天的鱼池、现原告的承包合同到期,被告剥夺了原告继续承包的权利,对鱼塘进行招标。原告认为,正是原告前期的投入行为才使得被告得到现在的收益,被告收益部分有原告增值的部分,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济宁市唐口街道醋刘庄村民委员会,经查不存在该名称对应的组织,故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兴海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