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林,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林,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余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海林申请执行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508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刘海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