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行审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王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5日,住南召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广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6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对XX、王广玲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XX、王广玲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XX、王广玲夫妇婚后,于2016年5月7日生育三胎女孩,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XX社会抚养费26367元,征收当事人王广玲社会抚养费263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对XX、王广玲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