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国楷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国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27号罪犯郑国楷,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于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国楷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4000元。其中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国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国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国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多次犯罪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4000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