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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法洋与冯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法洋,冯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335号原告:宋法洋,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淇县。被告:冯光友,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宋法洋与被告冯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宋法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法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法洋承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力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