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法洋与冯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法洋,冯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335号原告:宋法洋,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淇县。被告:冯光友,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宋法洋与被告冯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宋法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法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法洋承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力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