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占发与被告袁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发,袁晶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6民初第280号原告侯占发,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9日,小学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村民。被告袁晶晶,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日,小学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居民。(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刘建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侯占发因与被告袁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袁晶晶拖欠原告侯占发房屋租金6万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占发房屋租金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袁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齐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