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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6刑初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17年2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桂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13时30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万丰村路口处,与胡某驾驶的皖K×××××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3时30许,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驾驶无号牌钱江普通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万丰村路口处,与胡某驾驶的皖K×××××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09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胡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照片,以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意见,碰撞痕迹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被告人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积极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翠凤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池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