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嵊州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品立,王浙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642179-X),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号。诉讼代表人:丁望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鹏程,男,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0481-3),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260号。法定代表人:章品立。被执行人:嵊州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1079-6),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上高村。法定代表人:史红斌。被执行人:章品立,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王浙徽,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嵊州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品立、王浙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嵊州市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嵊州市甘霖镇上高功能区的让土地〔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10)第036**号,他项权证号:嵊州他证(2015)字第00130号〕,通过淘宝网进行了公开拍卖,以1363万元的最高价成交。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明街道南明路260-1~7号房屋,抵押在杭州稠州银行,抵押本金1000万元(江干区法院正在拍卖处理),坐落于南明街道工农路3号、北门城外3号的房产,当年是新昌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开发建造的,当年已卖掉了,还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章品立、王浙徽所有的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和景园6幢2号房产,抵押在工商银行,法院在拍卖(不足清偿抵押贷款),坐落于南明街道鼓山新村80幢1112室(含车库)房产,抵押在嵊州恒丰银行,嵊州法院在拍卖,坐落于南明街道九家坞31号房产,是被执行人章品立与其母的共同财产,且无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执行条件,另被执行人章品立、王浙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另外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