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107汤德才与仇永祥、吴红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德才,仇永祥,吴红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107号原告:汤德才,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永祥,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红英,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汤德才与被告仇永祥、吴红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德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被告仇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红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仇永祥因经营所需,于2006年7月5日向案外人汤恒足借款100000元,后汤恒足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汤德才,并通知了被告。另悉,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诉诸法院。被告仇永祥辩称,其并未收到借款款项。2006年7月5日,当时其欠案外人王德山赌债20多万元,案外人王德山打电话让其去银都宾馆,并要求其向案外人汤恒足出具10万元借条,汤恒足将10万元给了王德山。被告吴红英未进行答辩、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7月5日,被告仇永祥向案外人汤恒足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案外人王德云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3月8日,案外人汤恒足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汤德才。另查,被告仇永祥与被告吴红英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债权转让通知书,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仇永祥向案外人汤恒足借款100000元,有被告仇永祥出具的借款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案外人汤恒足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汤德才,并向两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已成立。被告仇永祥与被告吴红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汤德才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汤德才���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仇永祥抗辩认为诉争借条系案外人王德山胁迫所书写,但其在借条出具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亦未向案外人王德山索要借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负责,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仇永祥抗辩认为诉争借款是用于偿还案外人王德山的赌债,其本人并未收到借款款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仇永祥、吴红英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汤德才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仇永祥、吴红英共同负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刘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