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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亓修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亓修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17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孟新军,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家峪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7********。被申请人:亓修刚,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孟新军与被申请人亓修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孟新军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孟新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孟新军提交给本院的现金3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止。二、解除对××孟新军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亓修刚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亓东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