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龚洁与冉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洁,冉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龚洁,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冉雪梅,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龚洁与被执行人冉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龚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9日作出(2009)吉法执字第298—2号执行裁定书,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湘31执复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现该二份裁定的程序性相关问题正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