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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生贤与被执行人杨沁惠、王燕翔、牛文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贤,牛文彬,杨沁惠,王燕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生贤。被执行人:牛文彬。被执行人:杨沁惠。被执行人:王燕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生贤与被执行人杨沁惠、王燕翔、牛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沁惠、王燕翔、牛文彬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生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柳宗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