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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39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丽,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孙丽行至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条路长安街与牡丹街之间的牛肉特色菜馆门前,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尼桑骊威轿车车门打开,将遮阳板后面的17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被追缴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孙丽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孙丽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孙丽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指认现场及电动车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孙丽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丽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孙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家属代为返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