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治珍与安康市高新区辉弘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治珍,安康市高新区辉弘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冯治珍,其他,汉族。被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辉弘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治珍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辉弘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