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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根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根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71号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55号紫晶观邸小区1号商务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8269954。法定代表人:刘艳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董根帅,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根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