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唐志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1刑申24号唐志滨:你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黑01刑终60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在微信群发语音,公安机关没有提供音频证据,证人栾某的书面证词是间接证据的问题,有你在原审期间多次供述及栾某、孙某、邢某等人证言证实。原审认定你通过微信群发布煽动信息,在珠江路新华社黑龙江分社门前向现场聚集的出租车驾驶员发放标语纸张的行为与随后发生的出租车从业人员聚集并阻塞交通,拦截及打砸无辜车辆这一严重扰乱交通秩序事件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你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你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