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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益林与耿艳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益林,耿艳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004号原告:麻益林,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耿艳泽,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麻益林与被告耿艳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艳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益林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分六期归还,于每月月底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清。若按期还款,则减免本金4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耿艳泽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耿艳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发生后,被告耿艳泽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麻益林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艳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艳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麻益林借款本金16000元,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耿艳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