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丹、李旭文与王建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李旭文,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1年04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旭文,男,汉族,1987年0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06日出生。本院受托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李旭文与被执行人王建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系委托法院重复委托本案执行,依法应予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陕0125执749号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