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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丹、李旭文与王建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李旭文,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1年04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旭文,男,汉族,1987年0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06日出生。本院受托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李旭文与被执行人王建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系委托法院重复委托本案执行,依法应予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陕0125执749号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