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关峪与昆明财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峪,昆明财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关峪,男,满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云南三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6幢504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6301200594。委托代理人:龙云升,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财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缅大道财兴盛大厦B幢19楼。法定代表人:郑宣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峪与被执行人昆明财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34183.5元、未受偿人民币234183.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