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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崔利军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16号被执行人崔利军,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崔利军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崔利军限期履行交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但崔利军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利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张铁刚审判员  徐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