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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526沙俊乔与睢宁县张圩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俊乔,睢宁县张圩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324民初1526号原告:沙俊乔,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睢宁县张圩中学,住所地睢宁县张圩街。法定代表人:宋利国,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升,该校副校长。原告沙俊乔与被告睢宁县张圩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沙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睢宁县张圩中学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和2012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和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有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睢宁县张圩中学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沙俊乔1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25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时履行任何一期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原诉讼请求本金3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2年5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债务履行:由被告睢宁县张圩中学直接汇款至原告沙俊乔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35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履行最后一期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