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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催4号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XXXXX/23XXXXXX、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6年9月7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7日,收款人为青岛冠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