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催4号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XXXXX/23XXXXXX、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友和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6年9月7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7日,收款人为青岛冠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浙江伏牛钢板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