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880号原告:郭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40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炳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