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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880号原告:郭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40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炳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