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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荣庆与乔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庆,乔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庆,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曲阳县。被执行人:乔作龙,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庆与被执行人乔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作龙对曲阳县汇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34000009837)的1900000元股权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作龙所有的曲阳县汇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34000009837)的1900000元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立坤